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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事登记系统境外人士实名认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4〕56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事登记系统境外人士实名认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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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为进一步落实登记管理法规对实名认证的要求,完善实名认证规则、防范冒用登记、保护企业公众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要求,自2024年4月23日起,将在商事登记系统增加境外人士实名认证方式,具体通告如下: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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