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9-12
生效日期: 2022-09-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提高资金管理质量,按照预算管理和审计工作要求,我部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具体包括项目改造、农村地区运营补贴;”。 二、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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