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09-29
生效日期: 2002-09-29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月4日起废止
2、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文中地方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为强化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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