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6-01
生效日期: 2023-06-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自2023年12月27日起实施。
2、关联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4〕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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