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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进〔2007〕14号
发文日期: 2007-03-20
生效日期: 2007-04-01
发文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3月20日
发文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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