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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1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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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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