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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6〕8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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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有关区县经委: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等企业,以下简称:经销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提供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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