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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2006〕2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200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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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经征求部分州、市局意见后,就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准确理解、落实总局《办法》的相关要求,重新审视以往的核定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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