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09
生效日期: 2006-11-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本文自2018年8月3日起废止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经征求部分州、市局意见后,就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准确理解、落实总局《办法》的相关要求,重新审视以往的核定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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