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07
生效日期: 2006-11-0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2006年11月7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6〕105号 各市、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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