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07
生效日期: 2006-05-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文全文废止,自2011年1月15日起实施。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反馈。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备案清单(略)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略) 附件1:小规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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