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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税转〔2006〕880号
发文日期: 2006-11-07
生效日期: 2006-11-07
发文机关: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6〕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11月7日
发文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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