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07
生效日期: 2006-11-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现将佛山市高明物业广场升平商场等4户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通告如下: 详见〔纳税人(企业、单位)欠税公告信息报表〕佛山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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