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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 证监发〔2006〕128号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

    证监发〔2006〕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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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清理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自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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