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11-04
生效日期: 2002-11-0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1月4日 附件:国务院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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