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4-28
生效日期: 202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物种资源保护,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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