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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1号

    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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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现就“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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