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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21〕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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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广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购汇有关问题的复函(汇管复〔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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