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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2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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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
    责任编辑:qu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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