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3-30
生效日期: 2021-03-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 为规范相关考试、考务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收费 (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在组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时,向广东省司法厅收取考务费,由广东省司法厅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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