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2-04
生效日期: 2021-02-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0〕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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