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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 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0〕48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 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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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山 东 省 财 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0年12月11日附件:鲁财税〔2020〕48号.pdf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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