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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21〕273号

    转发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2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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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现将《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办关税〔202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海关 2021年2月22日
    责任编辑:qu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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