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2-24
生效日期: 2021-03-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本文附件2、6、17、20废止,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中“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是指: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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