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3-01
生效日期: 2021-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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