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2-20
生效日期: 202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为做好本市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处理费属于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级收费项目名称“信息处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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