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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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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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