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02-04
生效日期: 202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7320元为限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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