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5-04-10
生效日期: 1985-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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