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02-20
生效日期: 2020-02-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有效落地,2020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2、为做好本文的贯彻落实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8号 )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延长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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