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2-30
生效日期: 2019-12-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2020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费)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当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或发生变动的,以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办税日历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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