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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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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9年1月1日以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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