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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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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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