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6-28
生效日期: 2016-10-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二条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条款废止,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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