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3-09
生效日期: 2009-03-09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部分废止
本法第二条第(三)项中“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的规定被废止
2、已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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