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6-06
生效日期: 2016-04-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简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执行程序,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经协商,通过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5日换函,对在内地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一事达成一致,现公告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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