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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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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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