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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22号

    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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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
    责任编辑:chuyu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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