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5-06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文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本文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三、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根据本文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3、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八、九条进行了修改,附件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中“国家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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