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1-29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本文优惠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精神,现就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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