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4-16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年5月29日发布;2016年5月29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第五条被废止
2、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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