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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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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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