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4-30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本文第四条已被废止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取消“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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