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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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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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