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3-28
生效日期: 2016-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应按照财税〔2016〕60号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3、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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