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于2024年4月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格税通[2024]0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认为,藏格钾肥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锂业”)为关联企业,2021年至2023年,藏格钾肥向藏格锂业销售卤水,与地区其他纳税人卤水销售价格相比,藏格钾肥卤水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 年第 34 号)的相关规定,藏格钾肥应当补缴增值税和资源税等相关税金。
(二)案件评析
藏格矿业案的核心问题是集团内关联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LP)。税务机关对藏格钾肥与藏格锂业之间的卤水销售价格进行了审查,并认定其价格明显偏低,这可能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从而影响到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该案反映出很多集团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对我国反避税制度的认识存在两个误区:
(一)有形资产转让交易
1、有形资产转让交易不符合ALP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