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上述非税收入的职责划转和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征管职责划转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明确划转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三项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三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我省暂未启征排污权出让收入,其征管事项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另行明确。

  (三)明确划转后申报缴费途径和附送资料

  自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需要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项收入的,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的,应如实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并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其中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应附送相关部门的费额核定文书。

  (四)明确划转后具体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

  征管职责划转后,三项收入的征收机关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具体如下:

  1.水土保持补偿费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项目,缴费人在省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征收机关为缴费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费人在省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市县(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费额的项目,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征收机关为费额核定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

  3.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征收机关为缴费人或代征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五)明确划转后缴费人的申报缴纳时限

  1.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按现行规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开采量或取土、挖沙、采石量和适用的收费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缴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应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费人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季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全年应缴费额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费款。

  5.应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代征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依现行规定按季向税务机关代征代缴应缴费款。

  (六)明确资金入库后如何办理退库

  1.征管职责划转后,因收入减免、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等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

  2.因费额核定变更、费额核定有误等原因造成多征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费额核定部门申请变更核定费额后,依据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库。

  3.征管职责划转前的资金退库,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实施时间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以,本公告开始施行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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