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以下称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一、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实际用电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一)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签订的用电协议;
(二)与总表单位结算的电量凭证及电费支付凭证;
(三)《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量电费分割单》;
(四)《非直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量电费汇总表》;
(五)实际用电单位开票信息。
三、供电公司根据本公告规定向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1.关于资料审核,应按公告规定的具体审核要求,逐份审核;
2.关于发票开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非直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量电费汇总表》一一对应,且在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及结算电量电费所属时间;
3.关于申报纳税,供电公司凡在向电能表总表单位收取电费时已计提销项税额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需要重复计提销项税额。
四、电能表总表单位代实际用电单位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1.应根据实际用电单位的用电情况据实填写《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量电费分割单》;
2.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调减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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