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以下称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一、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实际用电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一)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签订的用电协议;

  (二)与总表单位结算的电量凭证及电费支付凭证;

  (三)《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量电费分割单》;

  (四)《非直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量电费汇总表》;

  (五)实际用电单位开票信息。

  三、供电公司根据本公告规定向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1.关于资料审核,应按公告规定的具体审核要求,逐份审核;

  2.关于发票开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非直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量电费汇总表》一一对应,且在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及结算电量电费所属时间;

  3.关于申报纳税,供电公司凡在向电能表总表单位收取电费时已计提销项税额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需要重复计提销项税额。

  四、电能表总表单位代实际用电单位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有哪些注意事项?

  1.应根据实际用电单位的用电情况据实填写《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量电费分割单》;

  2.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调减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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