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我市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平稳有序运行,稽查工作严格规范对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机构改革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目的       
       为了保障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逐步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确保严密有序、依法合规地开展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稽查业务工作,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稽查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所属稽查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稽查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稽查业务衔接规则
       (一)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尚未办结的案件及其他尚未办结的税务稽查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应的新税务稽查机构出具相关手续办理。
       六、关于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关于涉税违法举报事项的说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接受天津市辖区内涉税违法举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查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至第四稽查局负责受理主管区域内涉税违法的检举、举报和查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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