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基层理解执行,现对《办法》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流程等提出了具体要求。201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文要求各省市税务机关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为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流程、应税所得率标准等问题,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和统一的管理方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办法》。《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事前核定事项。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体工作要求。
  (二)核定征收范围。《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归纳,重申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纳税人范围;强调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核定征收方式方法。《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明确了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情形以及核定方法;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归纳;对纳税人主营项目进行确认;为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税负公平,《办法》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四)核定征收鉴定程序。为充分落实纳税人知情权,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省税务机关岗责体系对核定征收鉴定程序按核定、重新鉴定、调整核定、异议调整分别做了明确规定。为满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季度纳税申报需要,方便纳税人季度预缴申报之间衔接,要求每年的重新鉴定工作在3月31日前完成。
  (五)纳税申报。《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重申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人申报纳税方法;考虑到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般规模较小,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实行按季预缴方式。
  (六)附则。授权各地可根据征管机构设置情况,确定核定征收工作的具体承接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明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2008〕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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