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征收的原则(税款征收是征管的中心环节)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二)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特殊规定之外的)无担保债权,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包括税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和其他方式。
【提示1】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繳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提示2】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提示3】査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提示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二)延期缴税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关税最长不超过6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所谓“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
“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典型例题—2017年考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是( )。 | |
| 『正确答案』C |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新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所称欠税,是指依照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四)减免税收制度
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停止减免,不报告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2.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3.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4.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调整制度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上述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②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
③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④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
(六)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措施 | 实施条件 | 实施措施 |
税收保全 |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强制执行 |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特别说明: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典型例题1—2009年考题】下列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
| 『正确答案』C |
【典型例题2—2012年考题】对下列企业或个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 | |
| 『正确答案』C |
(七)欠税清缴措施
1.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
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①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②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③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④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⑤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八)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 | 适用范围 | 退还时限 | 相关规定 |
税款退还制度 | 纳税人发现 |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的,可要求加算多缴税款同期存款利息 | 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税务机关发现 | 法律无规定,推断为无限期退还 |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
税款追征制度 |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 ||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
【典型例题—2014年考题】下列关于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
| 『正确答案』A |
(九)新增: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
自2020年3月1日起:
1.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3.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十)新增:《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
1.《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2.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1)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