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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发布时间: 2020-06-24

  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提示1】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提示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新增】
  1.在办理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豁免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提示】知道有豁免这个情况即可,后面有详细介绍!

  2.在办理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且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典型例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情况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 )。
  A.赵某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8万元,稿酬所得3万元,专项扣除2万元
  B.周某每月从集团公司总部取得20000元工资外,从外派的子公司取得6000元工资,专项扣除全年合计10000元
  C.吴某所在公司于2018年在美国上市,给予其1万股股票期权,2019年吴某行权,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美国纽交所出售
  D.石某取得中奖收入10000元,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属于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选项C,属于取得境外所得的情形;选项D,属于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形;因此,选项ABCD均属于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

  (三)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提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四)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且符合前述第(一)项所述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提示1】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提示2】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五)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提示】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七)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八)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査。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预扣税款的范围
  1.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2.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征税范围9项中除了“经营所得”外的其他8项。

  (二)扣缴义务人责任与义务
  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2%的手续费
  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査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三)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三、新增: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规定
  1.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提示1】年度汇算不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的项目,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一次补偿收入,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2.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提示】具体包括:①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②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③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注意】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双超)

  3.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豁免);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豁免);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提示】
  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要汇缴;
  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多高,均不需要汇缴。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或不申请退税的除外)

  4.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5.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6.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提示】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提示】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7.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提示】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8.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1)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2)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9.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1)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0.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1)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2)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四、反避税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二)补税及加征利息
  1.税务机关依照前述规定情形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依法加征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
  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五、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规定
  1.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2.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六、新增: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略)

  【典型例题—2019年考题】居民个人王某及其配偶名下均无住房,在某省会工作并租房居住,2018年9月开始攻读工商管理硕士。2019年王某收入及部分支出如下:
  (1)王某每月从单位领取扣除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为8000元,截止11月累计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363元。
  (2)取得年终奖48000元,选择单独计税。
  (3)利用业余时间出版一部摄影集,取得稿费收入20000元。
  (4)每月支付房租35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专项扣除均由王某100%扣除)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部分)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部分)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19年12月王某工资薪金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王某取得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王某取得稿酬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王某取得2019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5)计算王某就2019年综合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或申请的应退税额。

  

『正确答案』
  (1)12月王某工资薪金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000×12-5000×12-1500×12-400×12)×3%-363=33(元)
  【提示】2018年9月开始攻读工商管理硕士,2019年的继续教育支出按12个月计算扣除。
  (2)48000÷12=4000(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10=4590(元)
  (3)稿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000×(1-20%)×70%×20%=2240(元)
  (4)综合所得应纳税额=[8000×12+20000×(1-20%)×70%-5000×12-1500×12-400×12]×3%=732(元)
  (5)王某应申请的退税额=363+33+2240-732=1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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